这是一棵种植于六七十年代的大树。
那时,北京市政府为了绿化首都,增加城市绿化面积,在居民区房屋周围种植了一排排槐树与杨树。这个片区拆迁改造前,雨水井和污水井数量相当,大树均分着养分。
丁先生家房屋西北角的这棵大槐树,在对面拆迁改造后,只剩下了树附近的一口雨水井。附近居民的部分生活用水、污水以及雨水都从这里过,这棵树因为得到“独一份”的营养,快速生长起来。
距离这棵树仅3米的丁先生家房屋墙体,开始岌岌可危。
为了保障居住安全,丁先生将树木的管护及产权单位即街道办事处起诉至法院,要求移走大树并修复自家墙体。
“我也快70的人了,从小和这棵树一起长大,我也不想移走它,可是不移走它,下雨天雨水倒灌进房屋,刮风时还担心着随时可能倒塌,树根又嵌入房屋地基开出裂痕,如果不移走它,我家就没了呀。”丁先生对我说。
“房让树”还是“树让房”?
案件前前后后历经四次庭审谈话、三次现场勘验测量、并且被告还申请过文物鉴定。
庭审中,被告提出两个主要的移树障碍,一是树木生长年代已经很久远,从其体格来看,可能涉及到文物古树,若涉及古树则可能会适用“房让树”的原则;二是被告作为街道办事处无权决定并移走树木,必须先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难道这是一棵“名木古树”?若真是,丁先生家可能需要为这棵树再腾出一部分空间,进行改建。这可是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大事!
我想办法与居委会、区园林单位取得联系,发函询问大槐树的种植情况,并配合园林单位到现场进行测量。
经过专业的测量计算,答案出来了。由于被告并非专业的古树认定单位,其在测量时的位置和方式存在误区,园林单位明确答复,本案大树暂不能认定为名木古树,属于可移范围。
终于,“房让树”还是“树让房”的问题得以解决,丁先生和我们心里悬着的大石头得以落下。
判“移走”还是调“移走”
从审判的角度看,到此时本案已经满足可以随时下判的要件,可是被告所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无权移走,以及后续的移走手续该怎么办。
也就是说,如果我选择径直判决被告移走树木,由于该判决的执行需要被告主动申请报批,若被告不主动履行,判决很有可能陷入执行不能。那么丁先生家房屋依旧在大树的摇摆下,惶惶难安。
为了实质性解决纠纷,我开始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一边释法说理,一边协助被告与园林单位搭建沟通桥梁,弄清楚移走树木报批流程,确定可接收树木的地方。
被告同意配合移树了,丁先生却还在犹豫是否撤诉和解。思考良久后,他说:“我信您,法官!”
这五个字既温暖,也沉甸甸地落在我们心上。
原告丁先生撤诉后,我们一直关注着移树的进度,经常问“那棵树怎么样了?”
不久,我们收到一个麦黄色的牛皮纸信封。打开一看,是树木顺利被移走,丁先生家房屋也被修复的好消息。
司法的温度是有灵性的。通人情暖人心,为民路上,我们能做的,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