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巷,影壁,垂花门……位于东城区的某大宅院是一组典型的晚清四合院建筑群,置身其中,能感受四合院的古朴惬意,更能感受到背后蕴含的历史文化。若不是因为一起案件办理,我恐怕不会对这座大宅院有这么多了解,也不会对审理涉不可移动文物案件有更深刻的感受。
“无心之失”,酿成大祸
新中国成立后,这座大宅院一直作为公房出租给居民居住使用。马大爷老两口就是生活在其中的居民,承租了其中几间房屋,从年轻起一直都居住在此。随着房屋越来越老,两位老人的居住体验也越来越差。2019年,为了改善居住条件,马大爷想要翻修其中一间,于是马大爷向公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但公房管理单位反馈需要资金,也需要向市文物保护局报批,翻修需要时间。
眼瞅着其他院落的街坊四邻在申请通过后都翻修了房屋,改善了居住条件,马大爷心急了,没等到批复,就打算自筹资金对房子翻修改建。不久,马大爷便自己联系了施工队,开始对这间房屋进行拆建。马大爷的这一通私自操作,不仅没有如愿改善自家的居住条件,反倒对文物造成破坏损毁,也让自己触犯了刑法。
等到公房管理单位及文物局找到马大爷阻止私自翻修时,这间房屋已经被拆除了大半,马大爷也被告知,他已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犯罪。后来,马大爷因犯故意损毁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2022年,公房管理单位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了马大爷老两口,要求赔偿房屋的修复费用,同时要求两人腾退房屋。
多做一点,多份底气
案件到我手上后,我第一时间上网查询了关于这座大宅院的相关信息,了解相关背景知识。查询后我得知,这座大宅院是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始建于清晚期,规模宏大,布局严谨,是典型的四合院建筑,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
我深感痛心,痛心于两位老人并未意识到这座大宅院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更痛心于这么有价值的文物因为两位老人的私自拆建而遭到破坏。
眼瞅着其他院落的街坊四邻在申请通过后都翻修了房屋,改善了居住条件,
案件审理之初,我就遇到了问题。公房管理单位起诉要求两位老人赔偿修复费用,那就必须知道损坏的文物能修复到什么程度,应当如何修复,再根据修复方案进行造价评估。这无疑是一个超出我知识范围的专业问题,只有寻求专业鉴定,才能弄清这些问题,其中不但涉及到工程类鉴定,而且涉及到造价类鉴定。
本案的标的物不同于一般房屋,是不可移动文物,对于文物的修复是否需要特别的前置审批程序,施工主体是否需要具备特殊的资质,这些问题都要在鉴定工作之前得到解决,否则鉴定方向不对,既会浪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会延长案件进程,不利于对文物进行修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联系了北京市文物局,向文物局咨询、请教,详细沟通修复中可能涉及的问题,最终弄清了鉴定方向。
鉴定过程中,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我也多次与鉴定机构沟通。期间又有了新的问题,原来,这座大宅院已作为民宅使用多年,居民在生活过程中已经铺设了水电等设施。如果按照法院调取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定评估,修复费用仅是古建筑主体结构重建修复费用,并不包含水电设施的修复。我要求鉴定机构把两个修复方案及费用都写在鉴定报告中,由我们来确定究竟如何来使用。
最终,鉴定结论准确、顺利作出,案件审理有了更坚实的基础,我内心也多了一份底气。
文保和权益,两者都选
庭审中,公房管理单位认为,马大爷老两口的行为损坏了承租房屋,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修复费用,同时两人的行为损坏了文物,应当腾退房屋。
作为被告的老两口也承认,是自己未经审批私自翻修造成了房屋损坏,愿意承担修复的费用。但两位老人也诉说了自己的委屈,两人在这座大宅院里生活了大半辈子,对这里也有很深的感情,是因为想住得更舒心,才酿成错误,损坏了文物,他们愿意弥补自己的过错,对房屋进行修复,但因此让他们腾退,两人难以接受。
一边是文物保护,一边是老人的权益保障,怎么选?作为法官,我两者都选。
两位老人的“无心之失”,让文物遭到破坏,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修复的费用。但他们本意是想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并非出于恶意,在未对两位老人进行合理安置的情况下,不宜让他们腾退。大宅院作为文物理应得到保护,但两位老人的基本生存权也不应忽视。
最终,我判决支持了公房管理单位要求赔偿修复费用的请求,修复费用既包括修复古建筑本身的费用,也包括修复水电设施的费用。对于公房管理单位要求两人腾房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我也对两位老人进行了教育:“大爷大妈,咱们每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这座大宅院既是你们的居所,更是宝贵的文物。作为这座大宅院里的居民,应当认识到这座文物具有的价值,更应该主动承担保护文物的责任,让这地儿发挥应有的价值。”
案件宣判后,双方都未上诉,老两口还主动找到公房管理单位,支付了全部修复费用。在付完这些费用后,两位老人专门给我打了电话:“龙法官,我们老两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们以后一定好好保护这里。我们也会呼吁街坊四邻,大家一起共同守护好这里的历史文化。”
作为一名审理涉不可移动文物案件的法官,我想,我们更应洞察此类案件的特殊之处,尽己所能寻求司法审判与文物保护之间的有机结合,在案件办理中多做一点,多花些功夫,多查、多想、多问,加深对案件所涉文物的认识,更好用司法手段保护好不可移动文物,守护好其中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同时,也要尽可能寻求文物保护与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依法能动履职,追求利益衡平,在文物保护的基础上,保障涉及百姓民生福祉的权益。对于这类案件中涉及的腾不腾、如何腾,修不修、怎么修,赔不赔、赔多少等问题,要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传递法治力量和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