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东城法院召开涉宠物交易法律问题新闻通报会
作者:郭晓磊 杨晨晖  发布时间:2023-03-27 09:39:35 打印 字号: | |

  随着对宠物陪伴的精神需求持续增加,现如今,饲养宠物已经很普遍,很多人更是将爱宠视为家庭成员,购买宠物成为不少人的选择,由此带来宠物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市场的蓬勃发展也产生了无证经营、不实描述等行业问题,引发纠纷。

  为更好推动宠物交易市场发展,3月24日,东城法院召开涉宠物交易法律问题新闻通报会,通报调研中发现的涉宠物交易法律问题和风险,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据东城法院民事审判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万红玉介绍,调研发现涉宠物交易的纠纷中,出售带病宠物现象多发,商家检验检疫义务履行不到位。“根据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出售或运输动物前,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但实践中,大部分宠物买卖纠纷系由宠物交付后生病引发,其中极少数商家能够提供检验检疫手续。即便在应以检疫核验为前提的运输方式交付宠物的案件中,无法提供检疫证明的情况也十分普遍。”万红玉说,由于在养殖、出售、运输等各环节均存在检验检疫不足的问题,宠物的安全及质量难以保障。

  据介绍,宠物交易中也存在合同文本不规范,权利义务约定失衡的问题。许多宠物交易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以口头约定或微信聊天完成买卖,且即便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也往往较为简单,导致纠纷发生后责任认定难。“另外,部分交易涉及格式条款问题,商家单方表述为‘超出24小时与本店无关’‘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或协议约定‘24小时内有问题包换’等内容。对于宠物感染率极高的细小、冠状病毒等,普遍存在2-9天的潜伏期,期间症状不明显,仅使用检测试纸等方法也无法检出,上述条款将活体买卖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显失公平。”万红玉分析。

  “此外,我们也发现,宠物市场准入门槛低,过半数售卖主体缺乏经营资质。”万红玉指出,卖方缺乏经营资质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完全不具备宠物销售的资质。根据企业登记管理及动物防疫相关规定,个体户或公司从事宠物活体交易,不仅应当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根据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还需办理犬类经营许可证等,并接受相应部门监管。多数宠物交易类纠纷中销售宠物的主体系个人,此类经营主体未经登记、不易监管,销售宠物的质量难以保障。另一种是不具备销售特定种类宠物的资质,典型情况是销售野生动物,如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合法来源,不仅违反相关管理性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刑事犯罪。

  东城法院民事审判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助理介绍的三起案例中,宠物销售商家都因宠物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某宠物店忽视检验检疫出售带病犬,最终被判退还购犬款并赔偿医疗费;某宠物店在与购买者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超过24小时,不管任何问题和理由,均不予退换,最终被法院认定条款无效,退还买家购买款项;某宠物店在经营范围不包括宠物活体销售的情况下销售宠物,被判退还购买款项并支付治疗费。

  对于宠物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东城法院建议,要加强宠物交易监管,督促网购交易平台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对宠物售卖商家的资质审查。严格宠物交易市场准入,及时取缔非法经营者。同时,要强化合同监管,制定和推广宠物交易格式合同,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对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的约定,依法对其法律效力予以否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万红玉提示,经营者应依法依规经营,切实履行宠物的检验检疫义务,保障出售宠物的安全及质量。“消费者购买宠物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注意与商家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宠物信息、健康状况及双方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购买特定种类宠物的,应向商家索要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对不熟悉的宠物品种要谨慎选择购买。”万红玉说。

  “我们希望,通过对司法实践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进一步促进宠物交易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帮助消费者准确避坑买到爱宠,推动宠物交易市场更加规范有序良性发展。”东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曾进表示。

 

责任编辑:侯洁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