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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49万未获支持,男子辱骂法官被罚款5000元
作者:张烨帅  发布时间:2023-03-17 11:18:49 打印 字号: | |

  法律底线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挑衅。个别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或败诉后,为发泄不满,对法官进行侮辱谩骂,更有甚者,对法官进行威胁恐吓甚至打击报复,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在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男子栗某因索赔请求未获法院支持,以污言秽语辱骂法官,东城法院依法对栗某作出罚款决定,罚款5000元。

  2020年6月,栗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自然损失险、发动机涉水险等险种。2020年8月,栗某驾驶投保车辆行驶时,车辆掉入路边河内受损,事故发生后,栗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49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案涉车辆落水形态不符合常理,栗某对案涉事故形成原因的描述与落水形态不符。结合车辆鉴定结论、以及原被告各方提交的其他证据,东城法院认定案涉事故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判决驳回了栗某的诉讼请求。后栗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败诉后,栗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心生不满,向东城法院邮寄信件。信件中,栗某多处使用污言秽语对案件承办法官进行辱骂。

  收到该信件后,东城法院天坛人民法庭庭长冯宁组织栗某进行谈话,对其辱骂法官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因栗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东城法院依法对栗某作出罚款决定,罚款5000元。栗某及其代理人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书面进行具结悔过。悔过书中,栗某表示:“由于对法院工作不了解,缺乏法律知识,才会邮寄信件辱骂法官,本人诚心向法院和法官道歉。我以后一定多学习法律知识……”

  “当事人侮辱谩骂法官,发泄私愤,不仅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司法权威。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行为予以惩处,是确保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前提,是维护诉讼秩序,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义。”天坛人民法庭副庭长任毅说。同时,任毅也提醒,诉讼参与人应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在诉讼中保持理智和冷静,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切不可恣意妄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侯洁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