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正在诉讼中的案件不得再行起诉和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明确了“一事不再理”的构成要件,规定前后诉同时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诉讼,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东城法院民一庭经调研发现,在前诉已经实体处理的情况下,后诉中原告多会以第247条为“指引”,并以“当事人不同”“证据不同”“案由不同”“事实不同”为由进行反驳,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带来困难。“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在实践中要慎用,否则会造成剥夺当事人诉权,但是又要坚决排斥、避免恶意诉讼,这就需要承办法官在具体处理案件过程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是关于当事人不同。原告多会通过增加原告或被告的方式主张前后诉不同。为此,如果仅从形式上原被告数量的增加就认定当事人不同,无疑为当事人重复诉讼、滥用诉权提供了便利,几无“一事不再理”适用的空间,更不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需求。为此,判断前后诉当事人是否相同,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增加原告,应当审查该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增加被告,应当审查被告是否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前后诉当事人是否相同的认定。
二是关于证据不同。包括证据部分不同和证据全部不同,例如前诉证据ABC,后诉证据ABCD,或者前诉证据ABC,后诉证据DEF。在前诉已经实体处理的情况下,原告仅以证据不同为由提起后诉,无论证据如何不同,也无论是否新证据,只要不属于前诉发生法律效力后产生的新的事实(依据证据判断),均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约束,可以在庭审或谈话中向当事人释明申请再审,经释明当事人坚持诉讼的,应裁定驳回。
三是关于案由不同。当事人多会以前诉案由的上级案由重新起诉,但法律关系或请求权基础等并无变化,此时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并无异议。不过,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对彼此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存有争议,例如买卖还是赠与、买卖还是借贷等案件,当事人在前诉被实体处理后,后诉又以另一案由提起诉讼,因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故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约束,宜从实体上处理。
四是关于事实不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8条明确规定了新的事实发生可以重新起诉,实践中当事人多以此为由多次提起诉讼,但所谓“新的事实”并不存在,多数情况下是原告在“同语反复”,把前诉事实换一种形式或措辞表述,而非原审案件生效后新发生的事实。但也存在例外,例如前诉原告以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被实体驳回后,后诉中又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虽然前后两诉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但是事实及理由不同,与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不同,此时不构成重复诉讼,应从实体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