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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案由提示书
  发布时间:2017-05-09 15:32:48 打印 字号: | |
  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提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

  一、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由

1、著作权合同纠纷: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就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归属、转让、许可使用等事宜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适用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就约定创作特定作品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适用于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共同创作某一作品为目的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所有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许可另一方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5)出版合同纠纷:适用于因著作权人与出版者之间,就著作权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出版者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表演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为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作品等事项所订立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为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活动所订立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等事项所订立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图书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及广播组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所有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图书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各自依法享有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开发等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发生纠纷的案件。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所有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著作权的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许可另一方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2、商标合同纠纷: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就商标权利归属、转让、许可使用和商标代理等事宜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商标所有人与受让人就商标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适用于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就商标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适用于商标所有人与商标代理人就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3、专利合同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就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专利权的实施许可、专利代理等内容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就专利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就专利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发明专利权的实施许可所订立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专利代理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就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4、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育种、申请权和品种权转让、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等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之间就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培育新的植物品种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转移给另外一方所有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移给另外一方所有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植物新品种权利人许可他人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有关权利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内容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委托和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6、商业秘密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商业秘密整体权利的让与或有关权利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技术秘密整体权利的让与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经营秘密整体权利的让与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经营秘密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7、技术合同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就技术、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一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等,另一方接受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合作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并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实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外的其他现有特定的技术成果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案件。

(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适用于因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纠纷。

(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以及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从我国境外向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从我国境内向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适用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的奖励或者报酬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适用于因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为主张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8、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9、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之间就企业名称(商号)的转让、使用等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之间就企业名称(商号)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之间就企业名称(商号)的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10、特殊标志合同纠纷:适用于特殊标志所有人就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的经营使用等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11、网络域名合同纠纷: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就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转让和使用等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域名注册申请者之间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域名持有者将其注册的计算机网络域名转让给他人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域名持有者将其注册的计算机网络域名许可他人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2、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出质人和质权人以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出质物订立的质押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

1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著作权和邻接权权属、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著作权权属纠纷:适用于著作权归谁所有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适用于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适用于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适用于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适用于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适用于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适用于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适用于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适用于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适用于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适用于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适用于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适用于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适用于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适用于改变作品,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适用于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适用于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适用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适用于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和报社、期刊社)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适用于因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适用于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适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载,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适用于因侵犯出版社或者杂志社对其出版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和对其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适用于因侵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适用于因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共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适用于因侵犯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发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禁止未经许可将其播发的广播、电视转播或者将其播发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适用于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案件。

(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适用于因侵犯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出版权、翻译权以及拥有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14、商标权属、侵权纠纷:适用于因商标专用权的归属、侵犯商标专用权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1)商标权权属纠纷:适用于因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案件。

(2)侵害商标权纠纷:适用于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15、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的权属、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要求支付发明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以及发明创造完成人权益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案件。

(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适用于发明专利权利人指控他人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指控他人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指控他人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适用于专利权人指控他人假冒其专利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适用于发明专利权利人要求他人支付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予前实施其发明的使用费发生纠纷的案件。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适用于涉及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适用于因涉及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6、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及有关权益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归属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及有关权益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和有关侵权行为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适用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利人指控他人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8、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适用于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商号)或者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商号)权的行为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9、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适用于特殊标志权人指控他人侵犯其特殊标志专有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20、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的归属和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发生争议的案件。

(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案件。

(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因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的行为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21、发现权纠纷: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因发现权的归属及其有关权益发生争议的案件。

22、发明权纠纷: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因发明权的归属及其有关的权益发生纠纷的案件。

23、其它科技成果权纠纷: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对除《民法通则》之外尚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发现和发明之外的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及其有关权益发生纠纷的案件。

24、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适用于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

(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适用于受到特定专利权影响的行为人,以专利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专利权的诉讼。

(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适用于受到特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影响的行为人,以注册商标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诉讼。

(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适用于受到特定著作权或者邻接权影响的行为人,以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

25、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于在人民法院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

(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

(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

(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

(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26、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于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而引起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

27、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适用于因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被控专利侵权人、专利被许可人、专利受让人依法要求专利权人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三、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由

28、仿冒纠纷:适用于行为人在市场交易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他人企业名称、姓名,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适用于行为人在市场交易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适用于因行为人在市场交易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适用于行为人在市场经营中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而发生不正当竞争民事争议的案件。

(4)伪造产地纠纷:适用于行为人在市场经营中伪造产地而发生不正当竞争民事争议的案件。

29、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于因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0、虚假宣传纠纷:适用于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发生不正当竞争民事争议的案件。

31、侵害商业秘密纠纷:适用于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而发生民事争议的案件。

(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适用于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技术秘密而发生民事争议的案件。

(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适用于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经营秘密而发生民事争议的案件。

32、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于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而发生民事争议的案件。

33、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于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

34、有奖销售纠纷:适用于经营者采取有奖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而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

35、商业诋毁纠纷:适用于因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发生民事争议的案件。

36、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于因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而发生民事争议的案件。

37、垄断协议纠纷:适用于因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发生民事争议的案件。

(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适用于因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适用于因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适用于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垄断定价纠纷:适用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掠夺定价纠纷:适用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拒绝交易纠纷:适用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限定交易纠纷:适用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5)捆绑交易纠纷:适用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差别待遇纠纷:适用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9、经营者集中纠纷:适用于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责任编辑:刘向智